| 创新券政策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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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支持对象包括仪器使用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和供给方,具体条件如下: (1)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创新动态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动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创新动态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3)供给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或其依托单位作为科技创新动态创新服务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省科学仪器共用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动态创新服务。鼓励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动态创新联盟(青海、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四川、甘肃、河南、新疆)内科技创新动态资源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在省科学仪器共用网注册成为会员。拓宽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省内企业使用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动态创新联盟所属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促进科技创新动态资源开放共享。(鲁科字〔2022〕12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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